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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拒簽 “蜜月之旅”難成行 不退費 旅行社被告上法庭

      發(fā)布于:2019-1-17 18:44:00  瀏覽:871次
        對于新婚燕爾的康先生夫婦來說,本想?yún)⒓幽陈眯猩缃M織的“澳大利亞(雙外礁雙直升機墨爾本大洋路)跟團游”,夢想來一次不一樣的“蜜月旅行”,卻在交納29200元旅游費后,因簽證被拒未能成行,掃興不已。但更讓小夫妻煩惱的是旅行社以為他們支付了機票和住宿費用為由,拒絕退費。
        康先生認為,旅行社并未向其說明如遇拒簽費用不予退回,且拒簽并非康先生的過錯,旅行社應當退還交納的旅行費。而旅行社則認為,已為康先生支付了簽證費、機票、住宿等各種旅行費用,不同意退費。雙方互不相讓,康先生只好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全部費用29200元,并提出因其為“蜜月之旅”,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河西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4月,原、被告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參加被告組織的澳大利亞(雙外礁、雙直升機、墨爾本大洋路)10日跟團游,價格為每人14600元,報價包含澳大利亞簽證費用。雙方約定,在出現(xiàn)與雙方約定的服務等級質量不符的情況時,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提供與雙方約定相對應的服務或者有權要求被告退還差價補償。還約定在協(xié)議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雙方未協(xié)商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因機票為團隊機票,不可改簽、更改或退票……原、被告在簽訂協(xié)議之日原告提出解除協(xié)議或取消行程,旅游費用全損。同日原告支付了兩人團費共計29200元,其中包括簽證費18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提交了全部簽證所需材料,臨行前2日,被告通知原告簽證被使領館拒簽,無法出行,為此合同未再繼續(xù)履行。
        法院認為,原告委托被告提供澳大利亞跟團游服務產(chǎn)品,原告向被告支付團費,雙方形成旅游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根據(jù)合同約定團費包括簽證費用,則被告負有送簽的義務,F(xiàn)由于澳大利亞使領館拒簽的原因,導致二原告無法按期出行,現(xiàn)旅行期限已過,雙方亦無變更履行的意愿,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故解除原、被告的旅游服務合同關系。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原告積極配合被告提供簽證材料,被告亦按照團簽手續(xù)進行送簽,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原因系使領館拒簽。簽證的核發(fā)完全由使領館根據(jù)旅游者的申請,依照該國法律審查簽發(fā),又因每個簽證申請者的個人情況各異,如履歷、職業(yè)、受教育程度、家庭背景等存在差異,能否獲簽及是否按時出簽均存在諸多不確定因素,送簽旅行社難以影響、控制簽證結果和進度。原告應當具備應對簽證申請不同結果的心理準備。另,被告作為旅游服務的提供者,相比較原告對于旅游服務流程及風險具有更多了解和認識,簽證被拒簽不屬于不能預見的情形,作為制式合同的提供者,被告應當在合同中對于可能發(fā)生的風險進行約定。且被告未能留足時間通知原告補救或是重新申請,亦導致了合同無法履行的最終結果。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合同簽訂情況、履行情況、合同解除的原因、被告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情況等因素,判決被告退還原告1644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失費,法院認為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疇,沒有支持。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jīng)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來源:天津政法報  責任編輯:王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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