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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票超售損失如何賠償? 法院:未構成欺詐不支持3倍賠償

      發(fā)布于:2017-6-7 15:02:00  瀏覽:1114次
      出國旅行,拿著提前購買好的機票趕到機場,卻被告知因超售機票不能登機,滿懷期待的出游因此被攪得亂七八糟——機票超售,旅客損失如何賠償
        王峰/漫畫
        上海的一對小夫妻,想利用休假出國旅游。他們在網(wǎng)上訂了機票,并對15天的歐洲出游作出完美的安排。然而,當他們拿著機票,興沖沖趕到機場時,卻被航空公司告知因購買的機票為超售機票,沒有座位,不能登機。兩人在航站樓里耽擱了一天,第二天才坐上飛機,整個行程也因此被打亂。事后,夫妻倆以航空公司隱瞞真實情況,超售機票,構成欺詐為由,要求航空公司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賠償責任。而航空公司以超售系行業(yè)慣例,并非刻意隱瞞為由,只同意適當進行賠償。雙方將官司打到了法院。
        超售機票致旅游受挫,損失該如何賠償?這起因超售機票引發(fā)的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引起人們的關注。
        購超售機票出游添堵
        2014年初,聶建輝、顧佳琦夫婦決定去歐洲旅游。出行前,兩人對行程作了周密的策劃,并提前預訂了酒店和交通工具。8月17日,他們在“去哪兒網(wǎng)”訂購了國內(nèi)一家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航空公司)由上海飛往羅馬的兩張機票,票價分別為4655元和4637元,起飛時間為2014年9月21日12時30分,航空公司當天出票。9月21日,夫婦倆在辦理值機手續(xù)時,排隊等候近半小時也沒能完成乘機手續(xù)。之后,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告知他們,“沒有座位了,不能辦理乘機。”
        “我們手上有票,怎么可能會沒有座位呢?”在聶建輝夫婦的不斷追問下,工作人員告知:“由于航班超售,你們手上的機票為超售機票,飛機上確實已經(jīng)沒有座位了,你們也不能登機!
        這是超售機票?有票沒有座位?持票不能登機?一連串的問號把夫婦倆弄蒙了,他們急切地問道:“我們出國旅游,行程全部安排好了,該怎么辦呢?”
        “我們愿意賠償你們2500元,但前提是要求你們簽署協(xié)議,放棄申訴的權利。”聽到工作人員這么說,夫婦倆一股子火氣直往腦門上躥,質(zhì)問道:“這是2500元能解決的事嗎?今天如果飛不了,我們的旅游計劃就全部被打亂了,預訂的酒店、預購的車票也要作廢,我們今天必須得走。”
        在兩人的據(jù)理力爭之下,航空公司工作人員改口稱,可以安排他們乘坐當天的其他航班。誰知2個小時后,又告知無法轉乘其他航班,只能改乘24小時之后的航班。
        在安排轉乘當天其他航班未果后,航空公司于當日向聶建輝夫婦出具了《不正常航班證明》,這份證明載明:原定于2014年9月21日12時30分起飛的航班由于超售延誤,起飛時間推遲至9月22日;旅客接受航空公司安排改乘2014年9月22日12時30分的航班成行;旅客最終未接受機場提供的2500元經(jīng)濟補償。
        就這樣,聶建輝夫婦按照航空公司安排,改乘了第二天中午12時30分的航班。由于時間推遲了一天,原定的行程只得減縮一天,事先預訂的酒店及車票,有的只能取消,有的要重新預訂、預購或改簽,游玩的時間大打折扣,滿懷期待的一次出游就這么被攪得亂七八糟。
        如何賠償各執(zhí)一詞
        2015年8月9日,聶建輝夫婦將航空公司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
        聶建輝夫婦訴稱,原告購買了2014年9月21日從上海飛往羅馬的兩張機票,在辦理值機時,被航空公司告知航班超售,無法辦理登機手續(xù),只能改乘其他航班。如果原告簽署協(xié)議放棄申訴的權利,航空公司可以賠償人民幣2500元。后原告改乘24小時之后的航班。其間,航空公司沒有提供餐食、休息場所等任何服務。原告因延誤24小時浪費了帶薪休假日一天,造成早已訂好的歐洲酒店支出人民幣369元、歐洲交通延誤支出人民幣816元等費用的損失。根據(jù)《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guī)定,職工年假的經(jīng)濟價值為“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兩名原告的日工資分別為1566元、2112元。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航空公司在事發(fā)前沒有告知本人航班超售無法登機的情況,也沒有向本人說明所售機票暗含超售性質(zhì),隱瞞真實情況,為謀取自身更大的商業(yè)利益侵犯消費者正當權益,系構成欺詐,應予以票價三倍的賠償。請求法院判令航空公司對超售造成延誤的行為書面道歉;賠償因航班延誤造成的直接損失費用5883元、7521元,其中,歐洲酒店費用人民幣369元,歐洲交通延誤費用人民幣816元,帶薪休假費用各4698元、6336元;航空公司因欺詐行為應賠償機票價款的3倍計13965元、13911元。
        航空公司辯稱,對原告聶建輝夫婦陳述的購買本公司的航班機票以及超售、改乘航班的情況無異議。同意賠償原告因本公司航班超售引起的直接損失,但原告應當提供直接證據(jù)證明其酒店和交通費的損失。帶薪休假的補償費用不屬于原告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不同意賠償,且原告公司扣發(fā)其工資的情況無法證明,在賠償方案中可以通盤考慮原告的各項損失。超售系行業(yè)慣例,而且航空公司官網(wǎng)對超售也有相關旅客公示,并非航空公司的刻意隱瞞。
        超售機票是否構成欺詐
        浦東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航空公司因機票超售承擔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二是航空公司銷售暗含超售性質(zhì)的機票是否構成欺詐。
        關于爭議焦點一。法院指出,旅客購票后,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合理期間內(nèi)將旅客安全運輸?shù)侥康牡。根?jù)《蒙特利爾公約》的規(guī)定,旅客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關于違約責任,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承運人遲延運輸?shù)模瑧敻鶕?jù)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航班或者退票。本案中,航空公司向原告告知因機票超售導致遲延運輸后,為原告安排了改乘航班,且在現(xiàn)場也提出了補償?shù)姆桨福瑢υ娌扇×讼鄳难a救措施。但在航班延誤時間較長的情況下,對旅客產(chǎn)生的實際損失,航空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航空公司進行書面道歉,因賠禮道歉屬于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而本案系合同之訴,道歉不屬于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且本案中航空公司當庭已向聶建輝、顧佳琦作出道歉表示,故對聶建輝、顧佳琦的該項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原告提出的各項損失,法院確認了酒店損失及部分交通費用損失。至于休假補償,原告主張延誤了一天帶薪年休假,如果他們未使用該休假,可獲得公司給予日工資收入300%的補償。法院認為,該損失并未實際產(chǎn)生,盡管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明公司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應對員工不休年休假進行補償,然而原告出行前已自愿使用休假進行旅游,系已經(jīng)放棄獲得相關休假補償?shù)臋C會,故無論原告是否延誤第一天的行程,客觀上均不會產(chǎn)生原告獲得單位年休假的補償,因此原告的該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航空公司辯稱,已通過民航總局官網(wǎng)和航空公司官網(wǎng)對超售進行旅客公示。法院認為,該種告知方式欠缺明確性和指向性,在本案原告的購票過程中并不能有效地進行提示,且超售對合同履行具有重大影響,應當向旅客予以特別提示,從而旅客能自行考慮是否選擇購買存在超售可能的機票。因此,本案中航空公司未盡到經(jīng)營者的告知義務。
        至于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首先,法律上對超售行為未予明令禁止,民航總局在公開網(wǎng)站上對超售進行了介紹,對超售未作出明確的禁止,航空承運人基于市場競爭、運營成本、客源流失等考慮,對航班進行超售也符合國際航空業(yè)的售票慣例。其次,航空公司通過官網(wǎng)對旅客須知進行公示的方式,向旅客告知航班存在超售可能以及補償方案,原告系從其他購票網(wǎng)站上進行購票,在購票時并未予以注意。本案中,航空公司未對原告明確告知航班存在超售,法院認為,航空公司未能有效掌握好涉案航班的機票預訂情況,在訂立合同時出現(xiàn)超售,從主觀上而言更多是由于過分自信導致的過失,并非對包括原告在內(nèi)的該航班所有購票人進行虛假宣傳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事后航空公司也采取了為原告安排改乘航班的補救措施,與經(jīng)營者欺詐的主觀惡意性存在區(qū)別,故原告認為航空公司構成欺詐索要三倍賠償?shù)闹鲝埐挥柚С。鑒于航空公司存在未盡告知義務的行為,客觀上已造成原告延誤一天旅游行程而產(chǎn)生相關利益損失,綜合考慮聶建輝夫婦延長候機、另行安排出行承受的舟車勞頓、經(jīng)濟支出以及航空公司因超售增加客源收益等情況,法院酌定航空公司賠償兩原告各人民幣2500元。加上原告的酒店損失及部分交通費用損失,航空公司應向兩原告各賠償人民幣3369元。
        2016年4月14日,法院一審判決航空公司賠償聶建輝、顧佳琦各人民幣3369元;駁回聶建輝、顧佳琦的其余訴訟請求。兩名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提出了上訴。上海一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審法院判決并不無當,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航空慣例與旅客權益要兼顧
        如今,坐飛機已不是什么稀奇的事了,可是,航空公司超售機票的慣例,卻鮮為人知,由此引發(fā)的糾紛也是層出不窮。據(jù)中國民用航空局消費者事務中心報告顯示,航空旅客最關心、反映最強烈的是航班延誤、機票超售、行李差錯三大問題。其中,廣大乘客并不熟悉的機票超售赫然排在第二位。機票超售,儼然已經(jīng)成為航空公司公開的“秘密”。
        所謂機票超售,是指航空公司銷售座位數(shù)超過航班實際座位數(shù)!睹商乩麪柟s》、民用航空法、合同法對超售均無禁止規(guī)定,民航總局亦未明令禁止。超售機票現(xiàn)象的存在,是航空承運人基于市場競爭、運營成本、客源流失等的考慮所為。對此,有關業(yè)內(nèi)人士介紹,旅客訂票后并未購買或購票后在不通知航空公司的情況下放棄旅行,從而造成航班座位虛耗,為了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降低座位虛耗的損失,提高收益,航空公司會在部分容易出現(xiàn)座位虛耗的航班上,根據(jù)以往的概率,制訂出超售策略,進行適當?shù)某。對未成行的旅客,航空公司只是酌情采取彌補措施。這種做法,是國際航空界的通行做法。事實上,全球航空公司普遍實行機票超售。
        機票超售,其實就是一把雙刃劍。機票超售,對于航空公司來說,可以滿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要,降低座位虛耗的損失,提高收益。但是,既然機票超售了,就免不了有旅客因無座位而不能登機,從而影響旅客的出行,給旅客帶來經(jīng)濟和精神損失。兩方權益形成沖突,極易引發(fā)糾紛。由于我國對機票超售的法律特征、責任構成、賠償范圍、損失承擔都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因機票超售發(fā)生糾紛后,目前只能由旅客與航空公司進行談判,確定補償、賠償數(shù)額及方式。
        本案中,旅客與航空公司就機票超售造成的損失因協(xié)商不成,最終成訟。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也沒有先例判決的情況下,上海兩級法院從法理出發(fā),依據(jù)相關國際條例及我國的法律,對超售機票的法律特征、責任構成、賠償范圍、損失承擔進行了剖析,從司法層面平衡了航空公司及旅客雙方權益,作出嘗試性判決。
        對于如何規(guī)避機票超售所帶來的風險,民航人士提醒,由于航空公司超售機票,一般不會提前告知消費者和代理商,對于出行需求比較強烈的旅客,建議通過網(wǎng)上值機先訂好座位,并盡早趕到機場換登機牌,因為部分航空公司處理超售情況的原則是:高票價旅客優(yōu)先于低票價旅客登機;同等級票價的旅客之間,先換登機牌的旅客優(yōu)先于晚到旅客登機。如果遭遇超售不能登機的情況,并且對現(xiàn)場處理結果不滿意的話,要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jù),向航空公司更高層的部門進一步協(xié)商解決。一方面,維權的方式要冷靜,避免言行過激導致有理變無理;另一方面,在與航空公司溝通時訴求要合理,提出不切實際的過高補償要求不利于問題的解決。(江中帆)
        (文中人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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