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沒到公交車站卻要強行下車,司機勸阻無果反遭毆打拉拽。近日,嵊州男子樓凱(化名)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經(jīng)嵊州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去年10月4日上午,樓凱從嵊州市崇仁鎮(zhèn)溫泉湖村乘坐公交車回剡湖街道碑山村。快到目的地時,樓凱向著司機喊了幾聲“下車”。但由于杭紹臺鐵路施工,原本的站臺被臨時撤銷,所以司機并未停車。
“這個站點是沒有站牌的,所以不能停車,你要么在下個站點下車吧!彼緳C一邊解釋,一邊繼續(xù)駕車向前行駛。
“不行,我就要在這里下車。”樓凱很生氣,上前與司機發(fā)生了爭吵,即使車上其他乘客好言相勸也不為所動。車輛開出一段路后,司機停下車再次解釋,可樓凱仍在罵罵咧咧。見勸阻無果,司機只好再次發(fā)動汽車,樓凱突然上前毆打、拉拽司機,司機無奈緊急制動車輛,所幸沒有人員受傷。
嵊州市人民法院刑庭審判員全周爽說,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cè)藛T,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yán)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條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皹莿P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的公交車上實施犯罪行為,予以從重處罰,但鑒于他是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已賠償受傷駕駛員損失并取得諒解,所以從輕處罰!保ㄞD(zhuǎn)自紹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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