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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zhàn)疫說法05】賣口罩不發(fā)貨還“拉黑”買主?外出躲在車輛后備箱?懲處來了!

      發(fā)布于:2020-2-16 20:34:00  瀏覽:864次

      案例1:男子造謠“北京晚間大面積消殺、消毒”,拘留!

      2月9日,有網民在微信上發(fā)布消息稱,北京市定于晚間對全市進行大面積消殺、消毒工作。2月10日,“北京發(fā)布”微博平臺發(fā)布辟謠信息。

      北京市公安局已將編造此謠言的本市男子楊某某查獲。該人承認將網傳的外地防疫信息進行篡改,虛構為北京市防疫工作信息,并發(fā)至微信群中,產生不良影響。

      楊某某因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已于2月13日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相關法規(guī)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實施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處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案例2:賣口罩不發(fā)貨還“拉黑”買主,已被抓獲!

      2月2號,湖南長沙市雨花區(qū)的夏女士報警稱,在為單位采購口罩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一昵稱為“口罩批發(fā)商”的用戶,該用戶發(fā)布視頻說有口罩售賣。夏女士分多次支付訂金和貨款后,對方卻以各種理由不發(fā)貨。夏女士于是托朋友到約定提貨地,發(fā)現(xiàn)貨物根本不存在,此后還被對方拉黑。

      2月6日,嫌疑人李某某被抓獲。經審查,李某某對其通過視頻發(fā)布虛假信息進行詐騙的違法犯罪行為供認不諱,警方初步核實其作案5起,涉及詐騙金額人民幣7萬余元。

      相關法規(guī)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義騙取公私財物,或者捏造事實騙取公眾捐贈款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案例3:隔離期間偷偷外出,躲在車輛后備箱,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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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8日,青海省門源縣德慶營村馬某財從廣東省廣州市返回家中,相關部門對其采取了居家留觀的隔離措施并詳細告知了隔離相關情況和措施。

      2月5日,馬某財在隔離期未滿的情況下,與弟弟馬某龍商量后,由持有疫情防控期間外出通行證的馬某龍駕駛車輛,馬某財躲藏在車輛后備箱中,前往采購蔬菜、拉運發(fā)電機。當日下午,二人返回時,“把戲”被勸返點工作人員識破。

      門源縣公安局對馬某財、馬某龍分別做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相關法規(guī)

      根據兩高兩部《意見》,實施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案例4:非法倒賣醫(yī)用酒精,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1月30日,天津公安紅橋分局丁字沽派出所民警巡查發(fā)現(xiàn),一處廠院內兩名男子正在搬運桶裝醫(yī)用酒精,形跡可疑。民警立即制止,并封鎖現(xiàn)場,依法調查取證。

      經審訊,兩名男子供述,自己在沒有相關運營銷售資質的情況下,以每桶30元收購再加價出售桶裝醫(yī)用酒精,已獲利3000多元。因警方查扣及時,口罩尚未售出。

      目前,二人因涉嫌非法經營罪,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來源:中央政法委長安劍  責任編輯:安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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