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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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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一“黑老大”犯罪細節(jié)披露:毆打恐嚇民警 欺壓殘害百姓

      發(fā)布于:2020-10-10 16:14:41  瀏覽:652次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了《莫日根、董峰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案起訴書》(下稱“起訴書”),披露了以莫日根、董峰領導的涉黑團伙的犯罪細節(jié)。

      2019年11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莫日根等3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宣判,法院依法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綁架罪、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等9項罪名數罪并罰,判處莫日根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等罪名,判處董峰等24人有期徒刑25年至3年不等的刑期及相應財產刑;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處其余13人有期徒刑15年至1年不等的刑期及相應財產刑。

      法院審理查明,自2008年起,被告人莫日根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實施高利放貸,采用滋擾、威脅、暴力等方式索債,多次在呼和浩特市及周邊旗縣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呼和浩特市冬泳協(xié)會、內蒙古晟皓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慶禎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依托,插手房地產行業(yè)、土方運輸行業(yè),利用強勢地位替他人索要債務、攫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莫日根無視國法,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使用暴力、威脅、滋擾、強拿硬要、軟暴力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0余起,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群眾,嚴重破壞了呼和浩特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起訴書披露,被告人莫日根,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501021973********,蒙古族,大學文化,內蒙古**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內蒙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戶籍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小區(qū)**室。2005年1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拘役四個月。2008年4月16日因犯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7月12日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2018年9月7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非法拘禁罪批準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董峰,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501031971********,漢族,中專文化,內蒙古**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戶籍地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捕前住內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2019年4月6日因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被告人莫日根等25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2004年起,被告人莫日根在實施具體違法犯罪過程和在監(jiān)管場所服刑期間,廣泛結交和接納前科劣跡人員,以狠樹威,以惡揚名。用滋擾、威脅、暴力等方式高利放貸,插手經濟糾紛,控制行業(yè)領域;通過虛增和強立債務,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詐騙并以搶劫、綁架暴力犯罪手段破壞企業(yè)生產經營,攫取大量錢財;運用非法手段進入民間組織,靠暴力、威懾力實際控制民間組織,侵占財物,作為組織聚集活動場所,豢養(yǎng)組織成員。利用合法身份為掩護,騙取、侵占國家、集體和個人巨額資金。憑借自身社會關系和惡名威懾人民群眾,欺壓殘害百姓,在呼和浩特市市區(qū)及周邊旗縣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莫日根在其黑社會性質組織中有絕對的領導權,是公認的組織者、領導者、策劃者;另根據其他成員在組織中的地位和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顯現(xiàn)出董峰、周蒙、白山、青山、郝玉文、周育峰6人為積極參加者;組織活動和犯罪中劉立梅、張某甲、白音吉日嘎拉、李永峰、呼格吉樂吐、哈斯達來、韓林海、蘇力德、都楞畢力格、鋼某某、吳某某、金鎖、阿爾泰、貝爾、程國平、達布日白拉、季小苗、張建君等18人顯示了成員作用。

      2008年起,莫日根出獄后,拉攏郝玉文、白山、周蒙、青山、呼格吉樂吐、達布日白拉、張某甲等刑滿釋放人員聚集到自己身邊,開始通過搶劫掠奪、綁架勒索、虛增債務、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資金。

      2010年,為了向高某甲索要債務,莫日根帶領韓林海、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達來等人將高某甲公司工作人員賀某乙、趙某某、閆某某帶至本市郊區(qū)進行毆打、恐嚇、非法拘禁,嚴重侵犯了三名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初步形成了以莫日根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以莫日根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為了發(fā)展、壯大,2010年莫日根加入呼和浩特市**協(xié)會,因該協(xié)會會員多為退休老干部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促使莫日根產生謀求政治身份的最初想法。為了排除異己,莫日根故意選擇在協(xié)會兼任出納的司法民警李某乙為挑釁對象,在明知李某乙為人民警察身份情況下,利用自己團伙的勢力,于2013年5月3日在冬泳協(xié)會對李某乙當眾進行毆打、恐嚇,迫使李某乙主動辭去協(xié)會兼職出納。最終莫日根通過不正當手段當選**協(xié)會秘書長,實際掌控**協(xié)會。在此期間協(xié)會出納董峰有意接近莫日根,伙同莫日根侵占協(xié)會會費與撥款,為莫日根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日常開銷買單,并給莫日根手下發(fā)放工資,將冬泳協(xié)會明目張膽地作為其組織活動的聚集地和莫日根對外社交活動的政治名號。

      2015年莫日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伙同董峰成立了內蒙古**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莫日根為法定代表人和大股東,董峰負責財務。2017年莫日根又伙同董峰成立了內蒙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莫日根糾集其獄友郝某甲,讓其作為法定代表人,莫日根為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董峰為股東,為了排除異己,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周育峰。莫日根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實業(yè)公司、**運輸公司、呼和浩特市**協(xié)會為依托和據點,侵占冬泳協(xié)會財物,豢養(yǎng)小弟發(fā)放工資,大量多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經過長期實施暴力犯罪,莫日根逐步樹立起在該組織的強勢地位和屬下絕對服從的權威,即便是和莫日根一起創(chuàng)辦**運輸公司的獄友郝某甲觸犯其利益,也被莫日根拳腳相加后排擠出公司;為了樹立自己的權威,在莫日根得力手下李永峰不聽從其指揮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犯罪時,被大罵訓誡,其又讓另外一名手下白音吉日嘎拉繼續(xù)施暴,給李永峰示范;莫日根還對其手下都楞畢力格進行辱罵;莫日根為了管理其組織成員,規(guī)定其組織成員隨叫隨到;為了拉攏回報組織成員,送給為組織積極效力的骨干成員郝玉文一輛途銳車和一輛路虎車,將一輛現(xiàn)代越野車送給青山使用;將其強占**小區(qū)房屋分配給骨干成員郝玉文、白山、青山;為了獎勵組織成員,莫日根帶領組織成員白山、郝玉文、吳某某、鋼某某去呼倫貝爾市滿洲里等地旅游。

      經過一系列的違法犯罪行為,莫日根已成為呼和浩特市當地公認的“黑社會大哥”,其手下也個個囂張跋扈,莫日根得力打手白山,砸毀某小區(qū)進車門禁桿。

      2013年被告人莫日根擔任呼和浩特市**協(xié)會秘書長后,伙同董峰控制**協(xié)會財務,上調會費,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協(xié)會30萬元,雇傭青山、“小胖”、貝爾等人在**協(xié)會工作,發(fā)放明顯高于其他人員的工資。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莫日根獨資設立了內蒙古**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伙同被告人董峰、劉立梅、朱家琦為他人虛開大量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謀取不正當利益。

      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被告人齊某甲、張某甲、黃某某、蔣某某、敖敦、董峰、青山、周育峰、杜某某、白山、劉立梅騙取**村拆遷補償費共計19309990元。至此被告人莫日根團伙積聚了大量財富,具備了一定經濟實力,從而為其從事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經濟支持。

      2016年12月17日被告人莫日根用騙取的**村拆遷補償款,通過**實業(yè)公司與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1600多萬元購買原材料合同,供貨山東日照**集團,在支付1000萬元預付款給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后,故意拖欠尾款600余萬元人民幣供**實業(yè)、**運輸公司使用。直至案發(fā),**實業(yè)公司仍拖欠山西省**焦化股份有限公司貨款350余萬元。

      2017年1月24日,內蒙古**運輸公司成立,實際控制人為莫日根。2017年4月**運輸公司從北奔重型汽車集團購買了二十輛渣土車(合同總價款745.6萬元,其中一次性付款485.6萬元,貸款260萬元)用于渣土運輸工程,先后承攬了呼和浩特鐵路局**培訓基地工程等多項工程。經審計,從成立到2018年,**運輸公司合計確認收入12132581.34元。2018年9月,莫日根被公安機關控制后,**運輸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育峰將**運輸公司部分渣土車變賣。

      被告人莫日根等人還多次用犯罪所得放高利貸,增加債務等非法手段攫取高額經濟利益,搶占他人多臺汽車。

      莫日根犯罪集團多次在呼和浩特市及周邊旗縣區(qū)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以呼和浩特市**協(xié)會、內蒙古**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和內蒙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為依托,插手房地產行業(yè)、土方運輸行業(yè),利用強勢地位替他人索要債務、攫取非法利益,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二、詐騙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張建君詐騙案

      2007年12月20日,被害人郝某甲因故意傷害罪一審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其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羈押期間遇到被告人莫日根,莫日根在詢問郝某甲等人一審判決結果后,稱其當時的妻子,即被告人張建君可以活動關系,幫助郝某甲等人在二審中輕判。郝某甲從看守所傳出信告訴自己家人去找張建君,讓張建君活動關系幫助其在二審中輕判。被害人郝某甲的妹妹郝某乙聯(lián)系張建君,說明情況后,張建君便來到郝某甲母親家,在看過郝某甲等人的案卷材料后,稱可以幫助郝某甲等人在二審中輕判,并向郝某乙索要150000元。郝某乙又聯(lián)系到郝某甲的同案徐某某的四舅齊某乙,共同湊夠150000元,于2007年年底或者2008年年初的一天,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海東路潤宇家具城路口將150000元現(xiàn)金交給張建君,張建君答應幫助郝某甲、徐某某在二審中輕判。后來,郝某乙聯(lián)系張建君詢問事情進展情況,張建君稱錢不夠,又向郝某乙索要100000元,2008年2月中旬,郝某乙湊夠100000元錢,張建君開車到春雨小區(qū)將100000元現(xiàn)金取走。事后,郝某甲在二審中被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2008年8月,莫日根被釋放后張建君將上述款項交于莫日根。

      (二)被告人莫日根、董峰、白山、青山、周育峰、齊某甲、張某甲、劉某甲、黃某某、蔣某某、敖敦、劉立梅、杜某某、賀某甲、胡某某詐騙案

      2009年8月4日至2010年8月5日,經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賽罕區(qū)分局調查發(fā)現(xiàn),位于金河鎮(zhèn)**村**公路**林地內有多人多戶違法進行宅基地住宅建設。由于莫日根未經任何部門審批,擅自占地進行違法建設,2011年7月14日、2013年8月30日,賽罕區(qū)金河鎮(zhèn)人民政府向莫日根兩次下發(fā)停工通知書。2014年莫日根指使劉某甲,以劉某甲的名義頂替莫日根向金河鎮(zhèn)土地所出具劉某甲身份證復印件,并且向土地所出具書面文字材料以及在土地所相關行政處罰材料上簽字,試圖掩蓋莫日根違法建房的事實。

      2016年1月28日至2017年11月10日,賽罕區(qū)人民政府出臺大黑河賽罕區(qū)段綜合整治范圍內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等文件,決定就集體宅基地建設房屋予以征收補償,同時還規(guī)定搶建、搭建、亂建的違章建筑不予補償,同時還規(guī)定了本村村民補償的依據材料。2016年9月,莫日根指使劉某甲向楊某某等10名**村民借用身份證復印件,偽造了莫日根、白山與上述10名村民轉讓協(xié)議書10份,并偽造10份個人建房用地申請表。9月28日,莫日根偽造個人名義的承諾書內容,指使董峰、青山、白山、敖敦、蔣某某、齊某甲、黃某某、劉立梅、張某甲、周育峰、杜某某抄寫承諾書,并由上述人員簽字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之后莫日根指使白山、劉某甲將準備好的材料送交**村委員會,由村委會書記賀某甲、主任胡某某等村民小組成員簽字后予以認可,賀某甲、胡某某明知莫日根的房屋非宅基地建設及認證材料虛假的情況下,仍簽字通過。之后莫日根將上述材料交于賽罕區(qū)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和金河鎮(zhèn)人民政府,簽訂房屋征收協(xié)議12份。2016年11月23日,莫日根指使被告人齊某甲、張某甲、黃某某、蔣某某、敖敦、董峰、青山、周育峰、杜某某、白山、劉立梅向賽罕區(qū)征收辦出具虛假收條,騙取拆遷補償款后又將領到的錢款19309990元,后將錢款轉到莫日根的賬戶。另外,被告人莫日根、白山以同樣手段重復騙取了拆遷補償款361620元。

      三、綁架罪

      2010年11月份銀川人韓某某有一輛無合法手續(xù)的香檳色大眾途銳越野車想通過銀川人戰(zhàn)某某出售,2010年12月戰(zhàn)某某找到其在呼和浩特市的朋友被害人王某乙?guī)兔Τ鍪墼撥,王某乙?lián)系了高某甲將該車以20萬元的價格賣給高某甲,不久后被告人莫日根從高某甲處將該車強行開走交給郝玉文使用。在郝玉文使用期間,韓某某未告知其他人就利用車內GPS將該車從呼和浩特市開回銀川市,郝玉文發(fā)現(xiàn)該車不見后報告給被告人莫日根。2011年1月7日下午王某乙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被告人莫日根叫去其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五洲女子醫(yī)院對面的公司辦公室內,被告人莫日根在向王某乙討要車未果的情況下,指使郝玉文、白山(均已判決)等四人將王某乙拉走,郝玉文等人將王某乙?guī)е梁艉秃铺厥杏袢獏^(qū)桃花鄉(xiāng)茂林太村郝玉文的院內,后轉移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金河鎮(zhèn)七圪臺村被告人莫日根的院內,郝玉文、白山等4人對王某乙實施了威脅、恐嚇、毆打等殘忍手段向其索要該車,后王某乙與朋友戰(zhàn)某某通話得知車輛被韓某某開走,郝玉文與戰(zhàn)某某通話威脅稱找韓某某要車否則就把王某乙殺了。2011年1月11日郝玉文向王某乙提出要20萬元保證金并要求把錢打到高某甲的卡中,王某乙向戰(zhàn)某某電話求助,電話中郝玉文再次威脅戰(zhàn)某某稱不給錢就殺了王某乙,2011年1月13日戰(zhàn)某某準備了20萬元打入高某甲銀行卡中,同日高某甲從內蒙古農村信用社取款20萬元現(xiàn)金給了被告人莫日根,后被告人莫日根、高某甲去到關押王某乙的地點,被告人莫日根要求王某乙寫下保證書后才將王某乙釋放。2011年1月30日左右韓某某、沈某某、馬某甲將該車開回呼和浩特市交給被告人莫日根,被告人莫日根將車交給郝玉文。至今被告人莫日根、郝玉文等人未將20萬元保證金退還。

      四、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罪

      2015年8月14日內蒙古**實業(yè)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股人為莫日根,財務負責人董峰,辦稅人員劉立梅。2017年1-3月,因**實業(yè)公司與山東**鋼鐵有限公司、山西**集團發(fā)生過1600余萬元的實際經營業(yè)務,開始領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每月核定最高開票限額10萬元版專用發(fā)票25份,期間,董峰、莫日根準備超出實際經營業(yè)務每月開具2億元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由于稅務局沒有同意未果。2017年11月至12月期間,內蒙古**貿易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朱家琦通過他人聯(lián)系到莫日根,以**貿易公司對外結賬需要從**實業(yè)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為由,與莫日根進行合作。2017年12月,經朱家琦、莫日根、董峰、張某甲協(xié)商,并由張某甲起草**實業(yè)公司與**貿易公司合作協(xié)議,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為**貿易公司使用增值稅發(fā)票,**實業(yè)公司負責出具增值稅發(fā)票,**實業(yè)公司收取票面金額的百分之一作為管理費。具體由董峰和朱家琦操作。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莫日根、朱家琦、董峰指使王某甲、白某甲、劉立梅以**實業(yè)公司名義,在沒有實際貨物銷售的情況下,向北京**物資有限公司、準格爾旗**煤業(yè)有限公司、鐵嶺市**能源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60份,貨物名稱全部為“*煤炭*沫煤”,金額57836673.81元,稅款數額9767378.84元。

      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間,莫日根、董峰、朱家琦以**實業(yè)公司的名義從寧夏、遼寧、山東、內蒙古、江西29家公司取得貨物名稱為“*煤炭*沫煤”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946張,虛開金額合計94077422.47元,虛開稅款數額合計15072004.67元。

      2019年4月23日,公安機關對**貿易公司朱家琦辦公室進行搜查,查獲以上29家公司中大部分公司的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發(fā)票專用章、過磅專用章85枚,以及刻章設備一套,上述印章均是用來制作上述公司虛假的購銷合同、發(fā)貨單、過磅單、以及雙方貨款收付憑證。經稅務部門核實,所有進項發(fā)票均非法取得,上游公司全部失聯(lián),均為短期內注冊,開票后走逃,屬于典型的集中、暴力虛開。

      五、搶劫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音吉日嘎拉搶劫案

      2010年6月份,被告人莫日根打電話威脅被害人周某甲要求周某甲把自有的一輛黑色普通桑塔納轎車(車牌號:晉BP****)開到被告人莫日根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石羊橋路五洲女子醫(yī)院斜對面的公司,周某甲因害怕莫日根被迫將車開到被告人莫日根公司。此后周某甲多次打電話向被告人莫日根索要該車輛未果。2010年8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將周某甲叫到其公司內,指使手下被告人白音吉日嘎拉和安某某(在逃)毆打周某甲,致使周某甲至今再未敢向被告人莫日根索要該自有車輛。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17號鑒定:涉案黑色普通桑塔納轎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66000元。

      (二)被告人莫日根、周蒙、都楞畢力格、蘇力德、金鎖、阿爾泰、貝爾搶劫案

      因被害人田某某與王某丙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2011年11月28日二人達成書面協(xié)議,王某丙將內蒙古**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料單(礦票)200車金礦石抵頂給田某某償還150萬元債務。2012年7月份田某某與同學被告人莫日根相遇,田某某告知被告人莫日根2012年下半年準備在山上采礦煉金。2012年9月田某某去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哈拉沁村大果園南側路西王某丁的選礦廠,田某某與王某丁口頭約定每加工一噸金礦石給王某丁100元的加工費租用該選礦廠。2012年12月21日晚8時許,被告人莫日根指使被告人周蒙、被告人周蒙帶領被告人都楞畢力格、蘇力德、金鎖、阿爾泰、貝爾6人持械闖入被害人田某某所租用的選礦廠辦公室內,被告人周蒙將刀架在田某某脖子上威脅其交出生產出來的汞膏(黃金半成品)和礦票,田某某考慮到自身及當時身處辦公室內的李某丙、張某乙人身安全,被迫將一個裝有800余克貢膏和120余張礦票的手提袋交給周蒙。在此后的一個半月左右,被告人都楞畢力格、蘇力德、金鎖、阿爾泰、貝爾繼續(xù)留在選礦廠內看守,生產出來汞膏后就通知被告人周蒙來取,被告人周蒙將所得汞膏全部交給被告人莫日根。從2012年9月底開始磨礦直至2013年1月底選礦廠停工,田某某共在王某丁的選礦廠加工了1700余噸礦石,田某某給王某丁支付的加工費為10萬元現(xiàn)金以及以7.4萬元抵頂了一輛雪鐵龍轎車。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認字[2019]認字023號鑒定:在2012年12月21日礦票價值每張475元,按照191張計算金額為90725元,70車金礦石(每車25噸)加工費為157500元、運費為19600元,合計267825元。

      (三)被告人莫日根搶劫案

      2008年12月被害人高某甲認識了被告人莫日根,后高某甲因資金周轉困難開始向被告人莫日根借款。經司法會計鑒定:2009年至2016年期間,高某甲等銀行賬戶收到被告人莫日根等銀行賬戶支付轉賬,共計538萬元;2009年至2010年期間,被告人莫日根等銀行賬戶收到高某甲等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068.002萬元。2008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莫日根為達到向高某甲索要欠款的目的,多次派人對高某甲進行滋擾、糾纏、恐嚇、侮辱、毆打、拘禁,造成高某甲內心極度恐懼。

      2010年3月,高某甲從馬某乙處花60萬元購買了一輛無合法手續(xù)的黑色路虎攬勝越野車,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強行要求同高某甲一起將該車從北京開回呼和浩特市,開回后被告人莫日根將該車強行開走,此后該車再未歸還給高某甲。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28號鑒定:涉案黑色路虎攬勝越野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300000元。

      2010年12月,高某甲通過王某乙以20萬元的價格從戰(zhàn)某某處購買了一輛無合法手續(xù)的香檳色大眾途銳車,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將該車從高某甲處強行開走,此后該車再未歸還給高某甲。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28號鑒定:涉案香檳色大眾途銳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90000元。

      2011年夏天,高某甲通過陳月平以30萬元的價格從張某丙處購買了一輛無合法手續(xù)的墨綠色大眾途銳車,被告人莫日根得知后將該車從高某甲處強行開走,此后該車再未歸還給高某甲。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63號鑒定:涉案墨綠色大眾途銳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100000元。

      (四)被告人莫日根搶劫案

      因內蒙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劉某乙欠公司辦公室主任被害人張某丁工資,2013年4月份劉某乙與張某丁達成口頭協(xié)議,劉某乙將公司名下的北京現(xiàn)代汽車(車牌號:蒙AA****)抵頂張某丁兩年的工資。2014年1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五塔北街鈺景花園小區(qū)物業(yè)程國平辦公室內,以劉某乙欠被告人莫日根錢為由,強行從張某丁處搶走現(xiàn)代車車鑰匙,此后該車再未歸還給張某丁。后張某丁將此事告知劉某乙,2014年3月份劉某乙與張某丁達成口頭協(xié)議,劉某乙將公司名下的一輛奧迪A6車(車牌號:蒙AS****)抵頂張某丁六年工資。2014年6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五塔北街鈺景小區(qū)內,將駕駛蒙AS****黑色奧迪A6車的張某丁攔住,以劉某乙欠被告人莫日根錢為由,再一次強行從張某丁處搶走奧迪車車鑰匙,后被告人莫日根又強行帶張某丁到其住處搶走該車備用鑰匙,此后該車再未歸還給張某丁。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18號鑒定:涉案黑色現(xiàn)代IX35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人民幣140000元;涉案黑色奧迪A6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246000元。

      (五)被告人莫日根、青山搶劫案

      因內蒙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劉某乙欠公司副總經理被害人康某甲工資,2012年3月份劉某乙與康某甲達成口頭協(xié)議,劉某乙將公司名下的黑色奧迪A6車(車牌號:蒙AV****)抵頂康某甲六年的工資。2016年11月份,被告人莫日根、青山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五塔北街鈺景花園小區(qū)內,被告人莫日根以劉某乙欠他錢為由,強行從康某甲處搶走奧迪車車鑰匙,后被告人莫日根、青山又強行帶康某甲到其住處搶走該車備用鑰匙,此后該車再未歸還給康某甲。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21號鑒定:涉案黑色奧迪A6轎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200000元。

      六、敲詐勒索罪

      2017年10月,被害人馮某某在呼和浩特市萬博家居城張某戊辦公室,向被告人莫日根借款100萬元,實際收到95萬元,約定月利5%,期限3個月,由于某甲負責擔保。被害人馮某某到期未能歸還,被告人莫日根找到被害人馮某某,強迫被害人馮某某打下50萬元違約金欠條。后被害人馮某某無力還款,被告人莫日根將被害人馮某某叫至玉泉區(qū)五洲女子醫(yī)院對面莫日根辦公室,伙同一名高個男子對被害人馮某某進行辱罵、毆打,強迫被害人馮某某給被告人莫日根打下500萬欠條,強行將被害人馮某某對內蒙古**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劉某乙享有的500萬元債權轉到被告人莫日根名下,后被告人莫日根向劉某乙索要該500萬元未果。

      七、尋釁滋事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季小苗、呼格吉樂吐、吳某某、鋼某某尋釁滋事案

      2009年開始,被告人莫日根陸續(xù)借款給內蒙古**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劉某乙,劉某乙陸續(xù)償還本金及高額利息。

      2012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莫日根在沒有辦理正規(guī)房屋購買及交接手續(xù)的情況下,陸續(xù)強占劉某乙開發(fā)的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小區(qū)6套房產,分別是**小區(qū)商業(yè)6號樓309號、**小區(qū)商業(yè)3號樓2單元502號、5號樓4單元1601號、5號樓5單元1602號、7號樓1單元1402號、商住4號樓4單元301號,并提供給被告人白山、青山、呼格吉樂吐、吳某某、鋼某某等人非法居住予以強占,上述房產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價值合計5044963元。

      期間,被告人莫日根以找劉某乙索要欠款為由,糾集人員驅趕**小區(qū)物業(yè)辦公場所正常辦公的工作人員,強迫工作人員彭某某拉電閘遭到拒絕后,被告人莫日根帶人毆打彭某某,致使彭某某倒地受傷,并指使被告人白山、季小苗、呼格吉樂吐等人占用看管并居住在**小區(qū)商業(yè)4號樓負一層呼和浩特市**物業(yè)公司辦公場所,向**小區(qū)業(yè)主強行收取地上停車費共計17000元,嚴重擾亂正常經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

      (二)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呼格吉樂吐、季小苗尋釁滋事案

      被害人劉某乙和被告人莫日根、于某甲(另案處理)均有債務糾紛。從2014年起,于某甲計劃通過收取劉某乙出租給**體育商場的租金來抵頂債務。期間,于某甲的弟弟于某乙(另案處理)糾集霍某某(另案處理)毆打了劉某乙任法定代表人的**房產公司的副總周某乙,后又制作了《關于停止周某乙收取房屋租金的告知函》和《關于呼市**體育鼓樓店房租收取相關事宜的告知函》,并強迫劉某乙在上面簽字,又強迫辦公室主任張某丁加蓋了內蒙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印章。于某甲在向劉某乙索債期間認識了莫日根后,莫日根、于某甲、張某戊(另案處理)多次策劃要強行收取**體育鼓樓店房屋租金。2017年1月7日,被告人莫日根、于某甲、張某戊糾集白山、青山、呼格吉樂吐、季小苗、王某戊(另案處理)、武某某(另案處理)、羅某某(另案處理),進入**體育鼓樓店,對該店內一至三樓的商戶進行威脅、驅趕,拉閘停電,并毆打電工康某乙,將**體育鼓樓店經理程某某從二樓架到樓下后清場鎖門。**體育公司報警后莫日根等人并未聽從出警人員的處理結果,致使商場停業(yè)九天,并給眾多商戶造成了經濟損失。2017年6月1日,被告人莫日根伙同于某甲、張某戊與被害人劉某乙和**體育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體育鼓樓店的房租交由莫日根、于某甲收取,從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于某甲向**體育鼓樓店共收取房租291萬余元,于某甲將所收到的租金其中117萬余元分給被告人莫日根。

      (三)被告人莫日根、周蒙尋釁滋事案

      道某某和被告人莫日根之間因委托辦理探礦證事項存在經濟糾紛。2012年前后,被告人莫日根在向道某某索債期間,莫日根的弟弟周蒙去道某某公司從二樓砸到一樓,將公司內的電腦、電視、辦公桌椅、柜子等物品砸爛。另有一次莫日根帶周蒙去道某某公司要錢時,將道某某辦公室內的茶臺砸爛,并開走道某某一輛寶馬車。在莫日根公司院內,莫日根拿走道某某一輛銀灰色奔馳車的鑰匙后,將該車交給云某某使用直到案發(fā)。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涉案京A34179黑色寶馬越野車和京NAM350銀灰色奔馳轎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分別為250000元和1000000元。

      (四)被告人白山尋釁滋事案

      2015年8月2日下午,被告人白山駕駛被告人莫日根的黑色路虎牌越野車準備進入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元興花園小區(qū),因小區(qū)門口設置門禁系統(tǒng)無法進入,被告人白山隨即使用鐵鍬等工具打砸元興小區(qū)門禁系統(tǒng)LED顯示器及道閘桿,用手將門禁系統(tǒng)顯示器扳倒,用腳踢踹道閘,造成該小區(qū)門禁系統(tǒng)及道閘損壞。

      2015年9月9日,經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案發(fā)當日元興花園小區(qū)被損毀的門禁系統(tǒng)損失市場價格合計為4000元。

      (五)被告人莫日根、達布日白拉尋釁滋事案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莫日根指使達布日白拉向被害人龔某某索要其欠董某某、菅某某的欠賬,被告人達布日白拉多次給被害人龔某某打電話辱罵威脅逼迫還款,帶領幾名蒙古族青年男子顯露紋身,到被害人龔某某及穆某某經營的位于呼市賽罕區(qū)**路的**土特產店內滋擾要賬,影響了被害人的經營活動,造成惡劣影響。

      2017年9月28日23時許,被告人達布日白拉到被害人龔某某及穆某某經營的**土特產店外,將紅色油漆噴在卷簾門上,噴漆“還錢”字樣,在卷簾門上掛死雞在死雞脖子上剪口子流血,對被害人進行威脅、恐嚇。

      2017年9月31日晚上,被告人達布日白拉與朝某某(在逃)開著被告人莫日根提供的車輛,到被害人龔某某及穆某某經營的**土特產店使用斧子砍壞卷簾門,對被害人威脅、恐嚇。造成被害人穆某某因懼怕無法繼續(xù)經營而關閉商店。

      (六)被告人白山尋釁滋事案

      2017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白山伙同金某某(另案處理)、白某乙(在逃),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新華大街今日KTV門口,無故毆打被害人敖某某造成敖某某頭部左側下頜角、顳骨、乳突壁多處骨折,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yī)鑒定,被害人敖某某頭面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

      (七)被告人呼格吉樂吐尋釁滋事案

      2017年12月8日23時許,被告人呼格吉樂吐伙同白某丙(已判決)、季小苗(已判決)、張某己(已判決)、王某己(已判決)、“王某庚”(另案處理)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匯豪天下小區(qū)北區(qū)東門“521”KTV門口,碰見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在KTV門口跟出租車司機談價錢,被告人呼格吉樂吐等人隨即與之發(fā)生口角,后對被害人李某丁、李某戊進行毆打。經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傷情鑒定,李某丁所受傷害為輕傷一級,李某戊所受傷害為輕傷二級。

      八、非法拘禁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達來、韓林海非法拘禁案

      2010年9月的一天10時許,被告人莫日根為找到被害人高某甲索要債務,帶領白山、周蒙、李永峰、哈斯達來、安某某(在逃)、韓林海、白音吉日嘎拉來到呼市武川縣洪都農資公司將被害人賀某乙、閆某某、趙某某帶走,將三人帶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一個小樹林處對三人進行毆打,將被害人閆某某用鐵鏈子綁在樹上進行毆打,逼問被害人高某甲的下落,又將三人帶至本市賽罕區(qū)七圪臺村平房內拘禁7、8個小時,后在本市回民區(qū)通道街內蒙古附屬醫(yī)院附近的康福賓館2樓房間內限制三人人身自由,到第二天下午14時許,把被害人閆某某與賀某乙放走,非法拘禁兩人30余小時。被告人莫日根將被害人高某甲找到后,才將被害人趙某某釋放,非法拘禁其60余小時。

      (二)被告人莫日根、白山、周蒙、李永峰、白音吉日嘎拉、哈斯達來、韓林海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莫日根與被害人高某甲有債務關系,因被害人高某甲躲避,2010年9月的一天16時許,被告人莫日根帶領周蒙、白山、安某某、韓林海、李永峰、哈斯達來、白音吉日嘎拉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南馬路附近將被害人高某甲找到,強行將其拽上車,并戴上黑色頭套蒙住臉,拉至呼和浩特市賽罕區(qū)七圪臺村被告人莫日根的大院里,被告人莫日根讓周蒙、白音吉日嘎拉、白山、安某某、韓林海、哈斯達來對被害人高某甲拳打腳踢,被告人莫日根讓被害人高某甲脫光衣服,跳進該院水池里讓其挨凍,被告人白山用手機給被害人拍照,被害人高某甲向被告人莫日根求饒,被告人莫日根使用木棍捅戳被害人,不讓其出水池,非法對被害人高某甲毆打、侮辱、虐待并限制人身自由。后被害人再三求饒答應籌款,被告人莫日根等人才停止。

      (三)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莫日根、白山、達布日白拉、鋼某某、吳某某非法拘禁案

      2011年8月4日,被害人龔某某向被告人菅某某借款320萬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利率為每月3.5%,按月結息。被害人龔某某給被告人菅某某結息7個月后無力繼續(xù)還款,2017年9月,被告人菅某某將這一情況告知其前夫被告人董某某,董某某雇傭被告人莫日根向被害人龔某某索要這筆欠款。

      2017年10月12日10時許,被告人莫日根以對賬名義將被害人龔某某和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約到,本市新城區(qū)藝術廳南街上島咖啡店V6包房內,被告人莫日根帶著達布日白拉、白山、鋼某某、吳某某等到現(xiàn)場,被告人菅某某算出連本帶息總計1000萬元,要求被害人龔某某還款及讓其在事先準備好的欠條上簽字,被害人龔某某認為賬目出入太大拒簽,被告人莫日根就指使達布日白拉、白山等人將其帶到隔壁包間內進行毆打,打完后又帶進來讓其簽字。被害人龔某某拒簽,被告人達布日白拉使用刀威脅,并毆打被害人龔某某,被害人龔某某要求去醫(yī)院看病后,被告人董某某、菅某某、莫日根等人才離開。

      九、職務侵占罪

      (一)被告人莫日根職務侵占案

      2013年5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莫日根在任呼和浩特市**協(xié)會秘書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于2013年9月2日指使**協(xié)會兼職會計高某乙將呼和浩特市**協(xié)會對公賬戶(開戶行:蒙銀村鎮(zhèn)銀行,賬號:**)的30萬元轉入高某乙蒙銀村鎮(zhèn)銀行個人賬戶,高某乙于2013年9月3日將該30萬元違規(guī)提現(xiàn)后交由莫日根,莫日根給高某乙出具內容為“今收到**協(xié)會工程款叁拾萬元整”的收條并加蓋**協(xié)會公章。莫日根在收條上簽字并讓張某庚(**協(xié)會辦公室主任)也在收條上簽字。后莫日根將30萬元借給他人使用。2018年6月,**協(xié)會出納董峰偽造了5張收據、2份施工協(xié)議、2份決算書,將實際為251239元的**協(xié)會泳池維修工程支出虛增到823280元并交由會計高某乙入賬,試圖掩飾莫日根侵占該30萬元的事實。

      (二)被告人莫日根、程國平職務侵占案

      2016年11月份左右,時任呼和浩特市**物業(yè)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被告人程國平,為討好并依附被告人莫日根,經與被告人莫日根共謀,伙同被告人白山、呼格吉樂吐等人,私自將**物業(yè)辦公地點由**小區(qū)商業(yè)4號樓負一層搬到被告人莫日根占有的**小區(qū)商業(yè)6號樓309房屋,并付給被告人莫日根3萬元。

      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程國平利用負責審核發(fā)放物業(yè)公司人員工資的職務便利,未經**物業(yè)公司同意,在被告人莫日根指使下,虛增被告人莫日根、白山、青山、海某某、呼格吉樂吐等15人為物業(yè)公司工作人員,私自給虛列人員發(fā)放工資,共計向被告人莫日根、白山等人支付58.5萬元,被告人莫日根共計獲利61.5萬元。在此期間,**小區(qū)物業(yè)服務差,居民日常生活受到影響。

      十、重婚罪

      被告人莫日根與張建君于2011年1月30日辦理了離婚手續(xù),2011年11月1日莫日根與云某某登記再婚,婚后育有一女。2015年莫日根在冬泳協(xié)會認識游泳教練陸某某,莫日根隱瞞其與云某某已婚的事實,開始與陸某某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在本市賽罕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樓**戶。2017年3月4日莫日根與陸某某生下一名女孩,2018年8月12日莫日根與陸某某又生下次女,陸某某兩次生育莫日根均以丈夫的名義登記住院,并填寫為夫妻關系。

      十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被告人郝玉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2010年3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從被害人高某甲處搶走一臺無合法手續(xù)的黑色路虎攬勝車后,于2018年7月份將該車給刑滿釋放的手下被告人郝玉文使用,被告人郝玉文在明知該車沒有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繼續(xù)使用該車,直至2019年1月17日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郝玉文處扣押了這輛黑色路虎攬勝車。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28號鑒定:涉案黑色路虎攬勝越野車價值為300000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莫日根從被害人高某甲處搶走一臺無合法手續(xù)的香檳色途銳車,不久后即將該車給手下被告人郝玉文使用,被告人郝玉文在明知該車沒有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繼續(xù)使用該車,直至2011年2月25日被告人郝玉文、安某某(在逃)等人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茂林太村賭博時被公安機關扣押。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28號鑒定:涉案香檳色大眾途銳車價值為90000元。

      (二)被告人青山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

      2014年1月份,被告人莫日根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五塔北街**小區(qū)物業(yè)程國平辦公室內從被害人張某丁處搶走一臺黑色現(xiàn)代IX35車(車牌號:蒙AA****),后被告人莫日根將該車交給其手下被告人青山使用,2019年1月被告人青山通過玲某某將該車以25000元的價格抵押在通遼市庫倫旗,被告人青山使用了抵押款。經呼和浩特市新城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新發(fā)改價認[2019]認字018號鑒定:涉案黑色現(xiàn)代IX35車價值為140000元。

      (三)被告人張建君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張建君先后使用被告人莫日根通過非法手段取得的黑色路虎攬勝車、墨綠色大眾途銳車、黑色現(xiàn)代IX35車、黑色奧迪車A6車等共計4輛。經鑒定,涉案黑色路虎攬勝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300000元;涉案墨綠色大眾途銳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100000元;涉案黑色現(xiàn)代IX35車在案發(fā)時價值為140000元;涉案黑色奧迪A6車在案發(fā)時的價值為200000元。

      2017年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張建君累計收受被告人莫日根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共計380000元。

      2017年8月,被告人張建君收受被告人莫日根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購買的價值564000元的陸地巡洋艦3956CC越野車1輛。

      (四)被告人周育峰、敖敦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17年3月30日,內蒙古**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共計7456000元向北奔重型汽車集團有限公司購買20輛渣土運輸汽車。2018年9月7日,**運輸公司實際控制人、被告人莫日根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運輸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被告人周育峰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0月12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qū)分局發(fā)布通告,向社會各界公開收集以莫日根為首的犯罪集團成員的違法犯罪線索。同年10月底,被告人周育峰伙同被告人敖敦將**運輸公司部分渣土運輸汽車過戶至敖敦名下,后陸續(xù)將上述車輛及**運輸公司其他渣土運輸汽車共計20輛全部出售、過戶給他人。

      (來源:12309中國檢察網、呼和浩特晚報)


      來源:內蒙古長安網
      責任編輯:徐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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