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向銀行貸款,銀行讓我簽字我就簽字了,我也不知道他貸了多少錢……”面對因連帶保證責任要承擔的巨額債務,張某、武某傻眼了。
這是一起因借款人逾期還款,銀行將借款人、擔保人一并起訴的典型案件。
案件詳情
2016年12月下旬,李某向某銀行貸款250萬元用于個人創(chuàng)業(yè)經費,貸款期限為11個月。按銀行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李某找了朋友張某、武某作為擔保人。銀行向李某放款后,李某開始還能依約按期還款,但后期因創(chuàng)業(yè)失利,貸款出現逾期。
直至貸款期滿,李某還欠銀行剩余貸款本金和利息共計233萬余元。銀行遂將李某及擔保人張某、武某訴至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qū)人民法院。
庭審中,擔保人張某稱當時銀行相關負責人找她簽字時,她并不知道李某貸款的具體金額,簽字時貸款的金額處是空白的,甚至連擔保合同都沒看就稀里糊涂地簽字了。擔保人武某則稱以為就是給朋友幫忙,并不知道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擔保人張某、武某對李某的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210萬余元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官釋法
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擔保人,并且擔保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于其所簽字確認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其在未了解清楚相關的貸款情況而隨意在擔保人處簽字的行為是隨意處置自己權利的行為,其抗辯得不到法律支持。
法官提示
在幫助別人貸款擔保時,擔保人應當慎重考慮以下因素:借款人信用狀況及償還能力、貸款的金額和用途、有無辦理過登記的抵押物等相關信息。相關法律規(guī)定,如果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擔保人有義務代其償還。(郭玉強、李曉凌、何雙齊)
來源:長安新疆 責任編輯:王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