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泄對前女友的不滿,翟某某將女友放置于走廊內的一輛折疊自行車從10樓陽臺扔至樓下小區(qū)公共道路上。
7月13日,由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高空拋物”案在濟南市歷下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20年1月13日22時許,醉酒的翟某某為發(fā)泄對前女友宋某的不滿,步行至歷下區(qū)洪山路某小區(qū)居民樓10樓宋某家門口,因多次打宋某電話無人接聽,加之敲門無人應答,惱羞成怒的翟某某遂將宋某擺放在家門口的鞋架等物品無故砸壞,不解氣的他又把宋某放置于走廊內的一輛變速折疊自行車從十樓樓梯間陽臺口上扔至該單元門前小區(qū)公共道路上。
濟南市歷下區(qū)檢察院受理此案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通過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了值班律師意見,審閱全部案件材料,核實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認為被告人翟某某故意從高空拋物,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翟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且已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法院均采納檢察機關建議,依法對這起“高空拋物”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翟某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在作最后陳述時,被告人翟某某表示之前法律意識淡薄,現(xiàn)在非常自責和后怕,幸虧沒有傷及其他人。今后一定學法懂法,不再沖動行事,嚴格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劉成高新)
來源:新華社責任編輯:肖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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