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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年齡是否該降至14周歲?

      發(fā)布于:2017-2-17 8:26:00  瀏覽:1021次
        觀點交鋒
        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將行政拘留執(zhí)行年齡從16周歲降低至14周歲,引發(fā)了廣泛的爭論。為此,我們專門邀請了兩位權威法學專家對行政拘留年齡是否該降至14周歲進行辯論。
        與其降低行拘年齡不如提高行拘標準
        根據(jù)不少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當前中國未成年人犯罪現(xiàn)象愈發(fā)嚴重,這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亟待有效的治理措施。但是從多方面來看,降低行政拘留的適用年齡并非不是一個好的辦法,甚至可能帶來負面的效果,加劇未成年人犯罪的現(xiàn)象。
        首先是未成年人的心理特性問題,許多研究已經(jīng)表明,以強制性的懲罰將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隔絕起來,并不利于“改造”未成年人,反而可能導致他們重返社會后,無法適應正常社會的價值觀,重新走上歧途。
        根據(jù)一些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中國的未成年人重犯率要低于一般罪犯的重犯率,但是這并不代表以關押的方式懲罰未成年人就是一種有效率的做法。成年罪犯重犯一般是因為受懲罰后,謀生困難或是無法維持正常生活,被排擠在原有的社會秩序外,因而再次犯罪;但是未成年犯卻大多因為遭受關押后,價值觀上喪失獲得矯正的機會,是心理和價值觀上的邊緣化導致他們重犯。
        在以往討論未滿14周歲的惡性暴力罪犯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時,我傾向于支持有條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原因是通過懲罰一些極端惡性的未成年罪犯,讓一些心智早熟的未成年人打消“反正不需要坐牢”的錯誤認知,以此避免一些惡性案件爆發(fā),因此懲罰惡性犯罪未成年人的刑罰目的主要在于威懾。按照這幾年同類案件高發(fā)的形勢,此時刑罰的威懾功能應該優(yōu)先于改造功能。
        但是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象都是相對輕微的違法行為,沒有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輕微違法與惡性暴力犯罪相比,絕非同等性質(zhì)的行為。一個搞點小破壞的孩子和一個大打出手的孩子相比,前者顯然沒什么惡性,無需不需要動用國家強制力。
        更重要的是,從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實踐情況來看,目前也不宜適用于低齡的未成年人。十幾歲的未成年人恰處于性格的高度叛逆期,有道理的事情尚且愛聽不聽,對于沒道理的事情更是極力抗拒。目前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維穩(wěn),在于“擺平”,公正性和清晰性非常弱。很多時候,有關方面會以治安拘留作為威懾手段,逼迫糾紛各方妥協(xié);甚至會拘留一方以平息另一方的情緒。這對于正處于叛逆期的孩子而言,無疑會引發(fā)強烈反應。
        因此,如果按照目前的治安管理處罰制度的實踐,很多正處于叛逆期的未成年人可能會因為遭受這樣的治安處罰,而產(chǎn)生極端的逆反甚至報復心理,對社會的權威產(chǎn)生歪曲認識,從而走向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徒法不足以自行,對于一種可能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二十天的權力來說,應受到更嚴格的限制。只是修訂一部法律遠遠不足以達到這個目標,更重要的是根本上改造治安管理處罰制度,讓它真正成為一個說理的制度。實際上,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途徑正在于說理。如果每一個家庭都是講理的,如果每一所學校都是講理的,如果社會和國家都講理,很多未成年人也就不會走上違法道路了。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降低行拘年齡能有效懲戒霸凌
        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并不是正式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草案,而是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提出來的“意見稿”,所以,它更能體現(xiàn)公安機關在日常執(zhí)法過程中遭遇的執(zhí)法“難點”。
        眾所周知,這幾年校園暴力、未成年霸凌的問題,屢屢借著極端事件的視頻進入輿論中心,刺痛社會。校園霸凌問題有很多誘發(fā)因素,有效法律制裁手段的缺乏是一個重要原因。以說服、勸導為主的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對個別“小霸王”無濟于事。所以,之前屢屢有人提出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這次公安部提出的“降低行政拘留執(zhí)行年齡”也是一個同構的問題。
        現(xiàn)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是,不滿14周歲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不是不用承擔治安處罰責任,只不過是,不執(zhí)行剝奪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這讓法律過于“柔軟”!吨伟补芾硖幜P法》雖然規(guī)定了訓誡、警告、罰款以及行政拘留等多種處罰手段,但是,客觀地說,拘留是最具有震懾力的處罰手段。
        行政拘留一般是5到15日,這段時間里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足以促進其悔過,幫助其改過自新、認識到自己之前違法行為的嚴重性。而訓誡、警告等其他“處罰手段”,與老師的“批評”很難說有多大的區(qū)別,只執(zhí)行這種“處罰”,不利未成年人的行政違法者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會將違法的霸凌傷害行為等同于普通的“違反校紀”。
        其次,降低行政拘留的執(zhí)行年齡,有利于與刑法銜接,構成“罪罰相當”、寬嚴相濟的處罰體系,給予“小霸王們”足夠的人生警示。
        《刑法》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主要有3檔:14周歲以下,絕對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僅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等重罪,承擔刑事責任;16周歲以上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這就造成一個問題,對于那些已經(jīng)滿14周歲的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要他們的違法還沒有達到涉及“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等重罪之前,就不能采取任何的刑事強制措施;甚至連執(zhí)行5到15天行政拘留都不能;但等到真的達到了,已然大錯釀成。顯然,從行政拘留到“刑事重罪”之間缺乏必要的過渡,也缺乏一個中間性質(zhì)的處罰手段及時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第三,隨著中國人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成熟年齡大大提前了,特別是因為電視、網(wǎng)絡等現(xiàn)代化傳媒的發(fā)達,如今的未成年人很早就對基本的是非對錯、生命的可貴、財產(chǎn)權的邊界有基本認識。2005年頒布的現(xiàn)行《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要跟上時代,是對于愈演愈烈的霸凌問題,應該有靈活的應對措施,不能死守16周歲以下一律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的規(guī)定,這可能不是在真正的“保護”未成年人,而是形成縱容的實際效果。當然,如果真的要對16周歲以下未成人執(zhí)行行政拘留,還應輔以更完善的程序措施。
        □王山平(法律工作者)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王賢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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