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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安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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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地公示信息簡單粗暴 規(guī)制公權力是重點

      發(fā)布于:2017-11-28 15:59:00  瀏覽:977次
      多地公示信息簡單粗暴遭質疑
      業(yè)內人士呼吁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限制過度公開
        池州學院在公布2011-2012學年度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時,直接將420名學生的身份證號完整披露在網頁上。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2013年8月14日發(fā)布的“2013年海南省高校畢業(yè)生‘三支一扶’計劃崗位遞補、調劑及擬招募人員公示等事項的公告”中,網頁上的附件將擬招募人員的身份信息作了完整披露。
        □法制網記者 蒲曉磊 文/圖
        近日,多省份高校官網泄露學生個人信息的情況引發(fā)社會關注。這些高校在公示學生信息時,未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作出必要處理。
        11月21日,教育部對這些做法出示了“紅牌”。教育部網站發(fā)布消息稱:“個別省份和高校在公示受助學生信息時,含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法制日報》記者搜索發(fā)現,景德鎮(zhèn)陶瓷大學、浙江廣廈建設職業(yè)技術學院、池州學院等高校近幾年公布“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時,在網頁或者網頁的附件中,均披露了學生完整的身份證號碼。而且,在教育部發(fā)出通知后,截至記者發(fā)稿時,這些高校發(fā)布的學生信息仍然掛在網上,只需使用幾個關鍵詞進行搜索,即可輕易找到。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王雷注意到,不僅高校網站存在公開學生身份證號碼、獎學金或助學金申請書等個人信息的現象,一些政府部門網站也常會公布參加幫扶支教、領取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補貼、領取低保、享受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詳細個人信息。
        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杰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看似無意的信息泄露,很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犯罪的源頭。
        “為更好地實現對于個人信息權益的保護,解決各領域分散立規(guī)立法的現象,有必要從制度和機制的層面加快配套立法建設,完善審查、監(jiān)督、自律機制,規(guī)范信息公開工作程序,限制公權力的恣意!笔┙芎粲,盡快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
        多所高校完整披露學生身份證號
        2013年10月11日,景德鎮(zhèn)陶瓷大學(更名前為景德鎮(zhèn)陶瓷學院)對2012-2013學年度國家獎學金初審名單進行公示,在網頁附件中,除了公布學生姓名、院系、專業(yè)、學號、性別、民族、入學年月等信息之外,還披露了這些學生完整的身份證號碼。
        浙江廣廈建設職業(yè)技術學院在發(fā)布“2015-2016學年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時,同樣將學生的身份證號完整披露在了附件中。
        而這些附件并未被施加任何防護措施,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下載。
        值得注意的是,池州學院在公布“2011-2012學年度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者推薦人選”時,直接將420名學生的身份證號完整披露在網頁上。
        記者注意到,在公布國家獎學金獲得者名單時,也有一些學校沒有披露完整的學生身份證號碼。
        例如,河北師范大學在進行“2015-2016學年度國家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公示”時,在其網頁的附件中,并未顯示學生的身份證號碼。
        池州學院于2017年10月9日的發(fā)布“2016-2017學年度池州學院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公示”中,對學生的身份證號碼也作了處理,并未完整顯示——這與該高校幾年前的做法有所不同。
        顯然,完整公示身份證號碼的做法,并非獎助學金的必然要求。近日,教育部也在通知中明確了這一點。
        教育部在11月21日發(fā)布的消息中稱,嚴禁公示“個人敏感信息”。嚴格遵循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規(guī)制度,在獎助學金等評定環(huán)節(jié),不能將學生身份證件號碼、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出生日期等個人敏感信息進行公示。
        “高校對依法收集到的學生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應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使用、任意公開相關個人信息!蓖趵渍f。
        個人信息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教育部稱,為保證國家學生資助政策落實落細,防止資助過程中泄露學生個人信息和隱私,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向全體學生資助工作者發(fā)出預警:保護學生個人信息和隱私,資助工作者要“擰緊這根弦”。
        施杰直言,如果不能擰緊保護個人信息和隱私的這根弦,很容易造成嚴重后果。
        “個人信息關乎公民的基本生活。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已由身份符號轉變?yōu)榫哂兄匾袌鰞r值的基礎資源,與公民生活緊密相關的核心信息被泄露,將嚴重影響公民正常的日常生活,不少公民都有過飽受垃圾信息與詐騙電話困擾的不愉快經歷!笔┙苷f。
        與此同時,信息泄露還極易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施杰認為,公權力機關在推進知情權發(fā)展與政務公開的同時,若不對公民的關鍵身份信息予以重視與保護,極易導致別有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公民的一時疏忽、社會經驗不豐富群體的單純等特點實施類似“精準詐騙”式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未成年人這類社會特殊群體,其認識和控制能力較弱,個人信息權利極易受到侵害。
        這樣的警告,并非危言聳聽。
        “在網絡信息時代,學校將學生個人信息在網站上任意公開的做法有很大潛在危害。例如,很可能像‘徐玉玉案’一樣,為不法分子的精準詐騙提供可乘之機。”王雷說。
        2016年8月19日,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qū)18歲的高考錄取新生徐玉玉收到了大學錄取通知書,隨后遭遇電信詐騙被騙走9900元。案發(fā)后,徐玉玉與父親到公安機關報案,回家途中徐玉玉心臟驟停,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徐玉玉被騙的原因,正是接到了詐騙團伙發(fā)放助學金的電話。
        “絕大多數電信詐騙案件背后,都涉及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的行為。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加大相應的懲治力度。”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qū)分局大陽溝派出所所長鄭尚倫說。
        公民個人信息被政府部門泄露
        專家指出,關于個人信息的保護,我國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刑法等法律法規(guī)中都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yè)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在施杰看來,盡管我國多部法律法規(guī)中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這種各領域分散立法的現狀,難以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
        正如施杰所言,盡管我國法律對個人信息保護有了明確規(guī)定,但現實中個人信息被泄露的情形屢見不鮮——其中不乏一些政府部門的泄露。
        記者注意到,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2013年8月14日發(fā)布的“2013年海南省高校畢業(yè)生‘三支一扶’計劃崗位遞補、調劑及擬招募人員公示等事項的公告”中,網頁上的附件將擬招募人員的身份信息作了完整披露。
        對此,王雷指出,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公共部門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應當在保護個人信息和兼顧公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之間作最大程度的平衡。
        “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時,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公共部門才有必要通過網站或者報刊等其他方式向全社會公開,但不得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的信息,除非相關隱私信息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信息公開的時間、公開的對象群體范圍等也應該遵循比例原則,不宜對任何個人信息都簡單采取向全社會永久公開的方式。”王雷說。
        規(guī)制公權力行為是立法重點
        哪些信息應該公開?哪些信息不能公開?如何在保證公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的同時保護個人隱私不被泄露?
        施杰認為,對于這些問題,急需通過專門立法的方式予以回應。
        “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是一個多方面、復合性的法律問題。在傳統(tǒng)法律框架內以民法原理為支撐,個人權利的保護、救濟具有其正當性。但更重要的是,在信息化、網絡化的大數據時代下需要通過立法確認、制度構建使行政機關、公共部門這類掌握關鍵個人信息的公權力機關強化義務主體意識,充分發(fā)揮其社會保障功能!笔┙苷f。
        在施杰看來,如何在立法模式、制度設計、市場監(jiān)管、責任問責方面對公權力行為進行規(guī)制,是急需探討的重點與難點。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主體,主要包括掌握公民個人信息的行政職能部門(包含具有類似職能的事業(yè)單位)以及與之相關的企業(yè)及其工作人員,對于責任主體的規(guī)制是個人信息良好儲存、使用的有力保障。”施杰說。
        施杰認為,過去簡單、粗暴地對個人信息過度公開,既有違社會倫理基本認同情感,亦是置公民基本權利于不顧的懶政之為。因此,有必要盡快出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主體,強化責任追究,從而防止“徐玉玉案”悲劇再次上演。



      來源:法制日報-法制網  責任編輯:陳葉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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